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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农林科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沧农科字[2023]16号

文章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7日 点击数:505 字体:

沧农科字[2023]16号

 

沧州市农林科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各部门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是事业法人单位,全院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人事财务部统一管理,院长对全院的经济活动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业务活动负全责。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全面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社会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我院科研实力。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科学、合理编制我院年度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我院决算,真实全面反映我院财务收支;研究分析财务数据,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理财,厉行节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预算法》、《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科学准确编制预算。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七条 单位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预算收入编制应当积极稳妥;预算支出编制应当优先保障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根据我院“三定”方案,职责任务,年度工作计划,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要统筹安排,保证人员工资足额发放、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项目预算要强化责任意识、绩效意识。项目不论大小,都要根据预算内容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具体、清晰、精准。根据绩效目标按照三级指标模式设定,绩效指标清晰反映预算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使预算项目切实达到可审核、可评价、可公开的程度。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确保支出与预算相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控项目支出的结转和结余。

第十条 预算调整包括部门预算的追加减、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等。收支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变动。如确实需要调整,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包括年度政府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人事财务部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我院国有资产决算的编报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收入人事财务部统一核算和管理。各部门应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及时上缴,不得假借对方单位无需收入发票而自收款项,不得隐瞒、截留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三条 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各类收入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保证出具的票据真实、合法。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原则:各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合法取得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预算外支出事项事前审批:所有预算外事项支出实行一事一议一审批,填制预算调整审批单。审批流程:承办人如实填写办事内容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批→主管院领导审批→主管财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

预算内经费一次性支出10万元(含)以上,预算外经费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涉及基建工程、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损失等重大经济事项,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后,由院领导会签审批。

第十六条 报销审批流程: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我院实行“四方会签”制度,签字程序如下:

1万元以下(含):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联系)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长

1万元以上: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联系)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长→院长。

第十七条 报销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以及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

(一)会议费按照《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市财行[2018]113号)的规定执行。我院组织的会议在办理支付手续时,应提供会议费发票、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经发票开具单位盖章确认的会议费开支明细表等原始凭证。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报销时应附会议通知,相关费用集中一次性报销。

(二)培训费按照沧州市财政局、中共沧州市委组织部、沧州市公务员局(沧市财行[2018]66号文),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我院组织的培训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资料、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费发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盖章确认的培训费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原始凭证。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培训报销时应附培训通知,相关费用集中一次性报支。

(三)公务接待费按照《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四)出国(境)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外【2019】23号)执行。

(五)差旅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按照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沧市财行【2018】39号)规定执行。

(六)交通费按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报销。

第十八条 报销提供的资料:报销需提供真实经济业务的相关票据,保证报销内容的真实可靠,不得报销个人消费事项,项目负责人对报销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票应为税务统一监制的发票,并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 “财务专用章”,发票抬头填写“沧州市农林科学院”,发票票面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发票所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如有差错,须重新开具,发票的内容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一致。发票内容如为“文具、工具”等必须提供开票单位在税控系统开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对国家公布作废的票据及不真实的票据,人事财务部不予受理。发票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各部门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销相关票据。

(一)报销发票的内容为“试验材料”、“耗材”、“配件”等项目的,须附发票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清单中注明品名、数量和单价,清单总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购买低值易耗品和材料应先办理验收手续或由验收人签收,报销时须提供入库单。大额材料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采购。

(二)测试费,需提供合同和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结果。一次性转账的需附测试报告,不能提供测试报告的,最多预付30%,剩余部分收到测试报告后付清。

(三)租赁费,租车费需提供租车合同或协议和租车明细,合同或协议标明车型、车牌号、行车区间、司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乘车人信息。租车明细注明,时间、地点、租车标准、天数、燃油费、路桥费。租地费需明确地理位置,期限,每亩租金。

(四)版面费,应注明出版刊物名称并附出版合同,提供发表刊物的封面及目录复印件,若文章未发表,则提供录用通知书。论文录用单位与开具发票单位必须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五)印刷费、批量邮寄费应附明细清单。大额的出版、文献、知识产权费用还须提供相关合同。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用临时工和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劳务费用工明细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内容、工时、支出标准、签收人签字并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七)专家咨询费,发放表上应注明咨询内容、咨询方式、专家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咨询费标准、咨询天数、咨询费金额、签收人签字并附专家资格证书。

(八)基建工程须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支付时须由监理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人事财务部审核。工程结算时,提供经人事财务部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报告资料。

(九)金额在叁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交由具有资质的社会评审机构进行决算评审。零星维修费用,应提供维修清单。

(十)报销涉及固定资产,需提供开支计划审批单,达到采购要求的需附中标通知书,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需附人事财务部门的入库单,验收报告。

 

第五章项目核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取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签订合同后,送交财务一份。项目应按预算执行。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在预算调整得到批准后,按新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作经费、外协费等其他需要外拨的经费,在外拨时必须附相应合同书或协议书。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任务由我院统一管理实行报账的科研项目不得外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含基建内容的科研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后,要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向人事财务部与科研管理协作部提供验收意见,财务人员根据验收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一)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等。

(二)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余等。

 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货币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的通知》、沧市财库【2020】17号等法规、文件。

第二十七条 所有银行账户全部纳入河北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账户。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的公务支出,应实行转账结算;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三十条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银行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发现“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余额应相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每月要与国库进行对账。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人事财务部负责登记总账。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及配置

(一)固定资产配置应当按照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沧市财资【2017】12号的规定执行;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

(一)各部门应配备兼职或专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1、确认并登记每件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及责任人,将每件固定资产使用、维护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2、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情况,如有异常及时报告。

3、每年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核对,如发现余缺、损毁、报废等情况及时做出记录,查明原因,并将盘点的结果报送国资办。

(二)职工岗位调整或退休以及部门间资产转移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及时将手续送交国资办,便于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里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按照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九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必须坚持投资回报原则。应科学选择投资对象,充分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正确选择出资方式,依法签订投资协议,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投资损失,保证投资回报。

第十章债权及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要严格控制债权、债务的发生,不得假借往来账款挪用资金。

第三十九条 对债权、债务要及时清查,定期核对,避免长期挂账。对逾期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清理。因相关人员失误造成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因对方原因造成并尽追索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四十条 严控个人预支款项,能通过公务卡结算办理的事项原则上不予预支。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必须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三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四条 归档的会计档案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限期归还。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六条 预算、计划、制度、通知等文件材料,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四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人事财务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按照相关部门的检查意见、审计决定、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制度不相符的,以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16日起施行,原财务管理办法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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