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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制度

文章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5日 点击数:650 字体: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都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时、自觉地交纳党费。制度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

    《规定》指出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二、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三、党员应自觉交纳党费

  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对党员不交纳党费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小组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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